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07號
HLDV,108,司促,5707,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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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富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鄭富陽已於民國107年11月25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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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