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96號
HLDV,108,司促,5596,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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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葉尚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陸佰捌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伍仟
  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陸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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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