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0號
HLDV,108,亡,10,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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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係民國0年0月0日出生,年逾百 歲,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鄉○○村00鄰○○00號,因行方 不明,自99年5月20日起經列為查詢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 逾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富里鄉戶政事務所108年5 月16日富鄉戶字第1080000885號函、失蹤人戶籍資料(現戶 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查詢作業特 殊註記查詢單、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境)資訊查詢資料、 全民健保資料、花蓮縣富里鄉公所108年4月26日富鄉社字第 1080005407號函及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108年8月2日玉警 刑字第1080021829號函及其附件訪視表各1件為證,應堪信 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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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