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號
HLDV,107,重訴,18,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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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陳文寅 

訴訟代理人 林阿嬌 
被   告 陳宜麗(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

      陳定紘(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品柔(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

被   告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堯 
被   告 陳阿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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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