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被 告 陳文寅 訴訟代理人 林阿嬌 被 告 陳宜麗(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 陳定紘(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張品柔(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被 告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堯 被 告 陳阿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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