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呂耀龍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耀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耀龍提起上訴( 收受判決日期:民國10 8 年9 月3 日,提起上訴日期:108 年9 月6 日) 。經核其 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