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偉
選任辯護人 陳正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
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49號被告唐志偉被訴公共危險案 件,原訂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但該日 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