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8號
HLDM,108,交訴,8,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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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盈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217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等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協商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盈富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1月5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 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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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