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汪素美
原 告 汪玉蘭
原 告 汪秀玲
原 告 汪阿妹
共 同 黃呈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華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768元(如附表
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臺東縣○○鄉○○段
○00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方
公尺480元)。
②17-1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
方公尺480元)。
③17-2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
方公尺480元)。
④17-3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1平方公尺每
平方公尺480元)。
合計訴訟標的之價額=1,248,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