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5號
TTDV,108,補,395,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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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汪素美 
原   告 汪玉蘭 
原   告 汪秀玲 
原   告 汪阿妹 

共   同  黃呈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華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768元(如附表
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臺東縣○○鄉○○段
○00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方
 公尺480元)。
②17-1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
 方公尺480元)。
③17-2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平方公尺每平
 方公尺480元)。
④17-3地號:價額312,192元(計算方式:650.41平方公尺每
 平方公尺480元)。
 合計訴訟標的之價額=1,24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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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