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50號
TTDV,108,家救,5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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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沈曉菁

相 對 人 莊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8年度家調字第143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裁 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之法 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 表及家事起訴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8年度家調 字第143號卷宗核閱無誤,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 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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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