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8年度,25號
TTDV,108,司調,25,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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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士軒 
上列聲請人邱士軒與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士軒與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東分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兆豐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司、黃嘉玉等相對人(陳聰儀之繼承人 部分聲請人擬聲請遺產管理人),惟相對人等均未具狀表示 ,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 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 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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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