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5號
TTDV,108,司拍,4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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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李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吉聖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抵押 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 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 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 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 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又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 同年9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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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