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朱永孝
債 務 人 陳芷葳即陳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
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其利息之利率
,其所請求利息利率自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所超出
部份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28,000元 │108年4月20日起至 │5% │108年5月20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