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51號
TTDV,108,司促,3951,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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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朱永孝 

債 務 人 陳芷葳即陳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
  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其利息之利率
  ,其所請求利息利率自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所超出
  部份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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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28,000元     │108年4月20日起至  │5%     │108年5月20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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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