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錦豐
陳秀菊
陳仕瑋
潘林奉未
黃潘涼美
陳靜美
陳榆蓉
陳品澔
李政高
李文瑤
潘健賢
潘淑霞
潘淑琴
潘淑愛
潘淑豐
陳慶松
陳錦城
陳錦亮
陳素莉
陳婉婷
陳秀雲
陳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776,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42,783元,上訴人第一審裁判費未繳足,尚有26,122元未繳,第
二審裁判費則尚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合計
68,905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