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4號
TTDV,107,訴,134,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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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錦豐 
      陳秀菊 
      陳仕瑋 
      潘林奉未
      黃潘涼美

      陳靜美 

      陳榆蓉 
      陳品澔 
      李政高 
      李文瑤 
      潘健賢 
      潘淑霞 
      潘淑琴 
      潘淑愛 
      潘淑豐 
      陳慶松 
      陳錦城 
      陳錦亮 
      陳素莉 
      陳婉婷 
      陳秀雲 
      陳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776,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42,783元,上訴人第一審裁判費未繳足,尚有26,122元未繳,第
二審裁判費則尚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合計
68,905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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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