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30號
TTDM,108,金訴,30,2019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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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
度偵字第1771號)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子揚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黃詠智楊勝紘、陳淑華給付共新臺幣陸萬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葉子揚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陳述者外,餘均同於起訴書之記載, 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 罪,願受科刑之範圍與願意接受刑之宣告為有期徒刑 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 000元折算1日。緩刑 2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黃詠 智、楊勝紘、陳淑華給付共6萬2,000元。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 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3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 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琇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慧中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 2項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給付對象│給付金額 │給付內容 │
├────┼─────┼───────────────┤
黃詠智 │新臺幣壹萬│葉子揚應給付黃詠智新臺幣壹萬伍│
│ │伍仟元 │仟元。給付方式為匯款至中國信託│
│ │ │銀行戶名黃詠智帳號(八二二)二│
│ │ │○○○○○○○○○○○號帳戶,│
│ │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 │ │,給付黃詠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楊勝紘 │新臺幣參萬│葉子揚應給付楊勝紘新臺幣參萬貳│
│ │貳仟元 │仟元。給付方式為匯款至台新銀行│
│ │ │敦南分行戶名楊勝紘帳號(八一二│
│ │ │)○○○○○○○○○○○○○○
│ │ │號帳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
│ │ │十一日前,給付楊勝紘新臺幣參萬│




│ │ │貳仟元。 │
├────┼─────┼───────────────┤
│陳淑華 │新臺幣壹萬│葉子揚應給付陳淑華新臺幣壹萬伍│
│ │伍仟元 │仟元。給付方式為匯款至高雄農會│
│ │ │後勁分部戶名陳淑華帳號(○○六│
│ │ │)○○○○○○○○○○○○○號│
│ │ │帳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
│ │ │一日前,給付陳淑華新臺幣壹萬伍│
│ │ │仟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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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