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13號
TTDM,108,聲,513,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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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韋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韋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3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民國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48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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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