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00號
TNDA,108,簡,100,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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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黃宜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並宜記載適
  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如係針對「臺南
  市政府民國108年2月25日府勞條字第1080097907號裁處書及
  勞動部108年9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08520號訴願決定
  」不服,應以上開原處分決定及訴願決定為本件訴訟之訴訟
  標的。請依規定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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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