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陳政楠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王佩琳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柏誠
參 加 人 吳永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永貴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不服被告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民國(下同)108年04 月23日108年房屋稅繳款書(管理代號:Z00000000000000000 000000)所為之處分,前於108年05月31日向被告申請復查, 案經被告108年07月02日南市財局字第1083011359號復查決 定駁回原告所請,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嗣台南市政府 108年09月25日府法濟字第1081113665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訴願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參加人吳永貴是否為係系爭房屋之所有人尚有疑義, 本件判決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就系爭房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其有參加訴訟之必要,爰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