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義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
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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