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39號
TNDV,108,除,239,2019100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蔡進發即乙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票面金額(新臺幣)欄中關於「726,650元」記載,應更正為「726,65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