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8號
TNDV,108,重訴,88,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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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陳澄子 


被上訴人  盧一銘 

      陳政宏 
      羅宗仁 


      黃華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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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