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陳澄子
被上訴人 盧一銘
陳政宏
羅宗仁
黃華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