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96號
TNDV,108,重訴,296,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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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連金寶 

被   告 連文良 
      廖萬春 
      廖杞柳 
      廖昭安 
      連金添 
      連敏仁 
      連國誠 
      楊勝吉 
      楊勝堯 
      連健喻 

      連偉鈞 
      楊晁光 
      楊鄭嬉色
      楊清文 
      楊琇蘭 
      楊琇如 
      林清木 
      陳瑞聰 
      連廖脛 
      連國棟 
      連又仕 
      連冠萍 
      連清浩 
      連清福 

      連秀華 
      連秀嬌 
      連秀麗 
      連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2,880元,惟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
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
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系爭土地面積,按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7,156,480
元【計算式:( 993.01㎡×6,700 元×3/24) +( 940.67㎡×6,
700 元×1/8)+( 65.48 ㎡×6,700 元×1/8)+( 5.7 ㎡×6,70
0 元×1/8)+(6,540.19㎡×6,700 元×1/8)=7,156,48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6,48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原告僅繳納12,880元,尚不足59
,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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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