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8年度,29號
TNDV,108,訴聲,29,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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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洪春培 
相 對 人 程李金玉
代 理 人 林祈福律師
相 對 人 林紫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00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 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所有權,並避免第三人受不測 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01號),業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宣判,聲請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之108 年9 月25日始具狀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 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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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