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56號
TNDV,108,訴,856,20191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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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翁忠誠 
      翁陳淑 
      黃碧環 

      蔡佳妤 


      蔡明崇 

被上訴人  李陳水棉即李財教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
  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
  ,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各上訴人係為個別請求,將數訴合併
  為一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44,78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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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