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黃碧環
蔡佳妤
被上訴人 李陳水棉即李財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
所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 ,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被上訴人對各上訴人係為個別請求,將數訴合併為一訴 ,為普通共同訴訟,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合併 計算。本院於108年10月21日個別計算上訴人黃碧環、蔡佳 妤之上訴利益,命上訴人黃碧環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8,760元、命蔡佳妤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之裁定 ,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