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90號
TNDV,108,訴,690,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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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許長聲即許郁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103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又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10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於訴訟中減縮其請求為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下同)471,50 8元,及其中210,523元自民國103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又其中26 0,985元自10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依前開法文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為 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許郁瑋於90年9月10日起陸續向 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然許郁瑋未依約繳納本息, 目前積欠原告現金卡本金210,523元、信用卡本金260,985元 ,及均自起訴前五年起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追索, 許郁瑋均置之不理。依兩造契約約定,許郁瑋就其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許郁瑋嗣於106年11月30日死 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許郁瑋之遺產 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命被告應於繼承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471,508元,



及其中210,523元自103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又其中260,985元自 10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許郁瑋積欠上開款項之事情並不知悉 ,許郁瑋並無遺產,伊亦未有繼承許郁瑋之遺產等語,資為 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清償責任,同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 有規定。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現 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 帳務查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含除戶部分)及本院家 事法庭107年8月10日南院武家君107年度司繼字第459號函等 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就許郁瑋有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清 償,及本院業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571號裁定駁回其拋棄繼 承之聲請,依法其為許郁瑋之繼承人之事實,已不爭執,依 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對 許郁瑋所遺債務負清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 繼承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依原 告減縮後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起訴時 所繳納逾上開金額之部分,依法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依法 應由被告在繼承許郁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 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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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