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被上訴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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