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06號
TNDV,108,訴,506,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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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雅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75,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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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