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雅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75,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