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王喨儀
訴訟代理人 蔡桂芳
被 告 唐美娘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被 告 楊淑媛
訴訟代理人 江佩珊律師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上二人
複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原告請求確認通 行權部分,被告所主張原告得通行之方法,涉及第三人之土 地即訴外人王全成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使用,關乎本件通行權成立與否?適宜之通行方法為何? 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訴外人王全成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 保障其程序權,而有通知訴訟之必要。是本件尚有須調查及 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