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黃仙崙即清瑋紙器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輝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以
一訴請求被告給付債務及違約金,各該訴訟標的金額甚為明確,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無同條第2 項
規定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4 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
,尚餘30,20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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