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陳昱元
被 告 孫淑玉
被 告 莊政達
被 告 蔡盈貞
被 告 吳坤城
被 告 莊立鈞
被 告 江俊億
被 告 林毅涵
被 告 張文仁
被 告 林聖哲
被 告 周章欽
被 告 張靜怡
被 告 王陸燈
被 告 張源政
被 告 黃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