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陳萌軍 訴訟代理人 郭九和 被 告 王錦福 林錦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湯光民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王錦發 訴訟代理人 王啟人 被 告 王順成 王順德 王文賢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翠霞 被 告 林榮兆 訴訟代理人 林劉美玉被 告 林絢祥 林泳誠 林明憲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容琳 被 告 林明泰 林寶宗 林才枝 林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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