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4號
TNDV,108,訴,154,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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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萌軍 

訴訟代理人 郭九和 


被   告 王錦福 
      林錦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湯光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王錦發 
訴訟代理人 王啟人 
被   告 王順成 
      王順德 
      王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翠霞 
被   告 林榮兆 
訴訟代理人 林劉美玉
被   告 林絢祥 
      林泳誠 
      林明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容琳 
被   告 林明泰 
      林寶宗 
      林才枝 
      林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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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