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周文政
被 告 王阡媚即王雪芳
林文復
王可光
陳進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計算式:1,0
00元(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4,250股(原告請求返
還之股份數)=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