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貞
原 告 郭東穎
被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二,
是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本息
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各為5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是請求
被告返還面額15,304,247元之支票予原告東穎能源有限公司,與
訴之聲明一、二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情形。準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304
,247元(計算式:5,000,000 元+5,000,000 元+15,304,2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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