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85號
TNDV,108,補,785,201910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貞 
原   告 郭東穎 

被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二,
是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本息
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各為5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是請求
被告返還面額15,304,247元之支票予原告東穎能源有限公司,與
訴之聲明一、二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情形。準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304
,247元(計算式:5,000,000 元+5,000,000 元+15,304,24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1/1頁


參考資料
常詠營造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