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黃珠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進家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之請求被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千元。起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6,479元(含資遣費31
萬2千元、特休未休工資282,479元、預告工資5萬2千元),此部
分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7,05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
告工資、未休假折算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此部分應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226元【計算式:7050-(282479+52000
)/ 646479×7050×1/2=5226,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為8,226元【計算式:3000+5226=8226】。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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