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46號
TNDV,108,補,746,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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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丁秀逸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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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