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8號
TNDV,108,補,738,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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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載明請求被
趙子雄林朝全蘇素玄莊尼柯鴻文潘文化損害賠償等
語,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規定表明特定
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起訴程式不合法,是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訴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趙子雄等6 人賠償,應載明請求被
  告趙子雄等6 人賠償之金額各為若干,或為連帶賠償,金額
  若干。
二、訴訟標的價額及具體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三、原告應依其聲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
  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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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