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載明請求被
告趙子雄、林朝全、蘇素玄、莊尼、柯鴻文、潘文化損害賠償等
語,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規定表明特定
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起訴程式不合法,是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訴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趙子雄等6 人賠償,應載明請求被
告趙子雄等6 人賠償之金額各為若干,或為連帶賠償,金額
若干。
二、訴訟標的價額及具體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三、原告應依其聲明請求賠償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
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