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楊小青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被 告 吳文政 吳文修 吳文杰 吳玉燕 陳美葉 吳亮逵即吳誠齊 吳誠賢 吳珮瑜 王振陽 王振國 王振坤 王美華 吳錦菊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吳衞生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吳雅玲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吳仁惠即吳文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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