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7號
TNDV,108,補,737,201910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楊小青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被   告 吳文政
      吳文修
      吳文杰
      吳玉燕
      陳美葉
      吳亮逵即吳誠齊

      吳誠賢
      吳珮瑜


      王振陽
      王振國

      王振坤

      王美華
      吳錦菊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吳衞生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吳雅玲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吳仁惠即吳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