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0號
TNDV,108,補,720,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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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陳弘茂即陳祥一之繼承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
5,045元(計算式:6,573,177元+2,161,818元=8,735,04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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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