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蘇沛倫
被 告 郭庭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
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
即為系爭房地之價額(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573,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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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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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土地依公告現值、建物依課│
│ │ │稅現值計算之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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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22,800元×146.23平方公尺│
│ │地(權利範圍全部) │=3,334,0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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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239,900元 │
│ │臺南市○○區○○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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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3,573,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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