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鄭宣光
法定代理人 鄭淵仁
鄭勝雄
鄭聖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鄭秀鳳、楊彩秀、楊旭桐、林瑞玉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
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8,000元
(以原告主張被占用之面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另原告併
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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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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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108年1月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合 計 │
│號│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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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16,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16,800元90平方公│
│01│大同段530-12│ │ │尺=1,512,000元 │
│ │、530-14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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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16,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16,800元90平方公│
│02│大同段530-14│ │ │尺=1,512,000元 │
│ │、530-27、53│ │ │ │
│ │0-29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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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16,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16,800元90平方公│
│03│大同段530-30│ │ │尺=1,512,000元 │
│ │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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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7,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7,800元90平方公 │
│04│大同段530-15│ │ │尺=702,000元 │
│ │、530-16、53│ │ │ │
│ │0-17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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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2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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