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2號
TNDV,108,補,612,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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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鄭宣光

法定代理人 鄭淵仁
      鄭勝雄
      鄭聖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鄭秀鳳楊彩秀楊旭桐、林瑞玉間請求拆屋
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
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8,000元
(以原告主張被占用之面積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另原告併
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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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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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108年1月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合     計 │
│號│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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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16,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16,800元90平方公│
│01│大同段530-12│         │          │尺=1,512,000元  │
│ │、530-14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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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16,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16,800元90平方公│
│02│大同段530-14│         │          │尺=1,512,000元  │
│ │、530-27、53│         │          │         │
│ │0-29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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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16,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16,800元90平方公│
│03│大同段530-30│         │          │尺=1,512,000元  │
│ │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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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7,800元/平方公尺 │90平方公尺     │7,800元90平方公 │
│04│大同段530-15│         │          │尺=702,000元   │
│ │、530-16、53│         │          │         │
│ │0-17地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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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2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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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