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0號
TNDV,108,補,430,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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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告 蔡元森
      
   黃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勳建設有限公司王秀緞顏裕昌林覺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6,803元(計算式:3,491,345
元+3,695,458元+3,490,000元+3,690,000元=14,366,80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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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