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8年度,5號
TNDV,108,消債救,5,201910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兆鵬即林照鵬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 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條第1、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因視覺受損,致無法正常工作 無固定收入,而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與郵務費用,並因符合 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審查,應准予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 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等語。經查,本 件聲請人依消債條例聲請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然該案業經本 院以聲請人之聲請有違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之規定 ,其聲請清算為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則其聲請本件暫免繳 納清算費用即屬無據,自應一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