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62號
TNDV,108,法,62,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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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王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樺欽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樺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樺欽文教基金會(下 稱樺欽基金會)之董事,為樺欽基金會之利害關係人,該基 金會於民國88年3月29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鈞院准 予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9冊、第2頁、第435 號)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樺欽基金會經董事會第7屆第 10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至第10條、第12條 至第16條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 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樺欽基金會修正前、後之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8年6月28日第7屆第10次董 事會議紀錄、簽到單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 樺欽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送交主管機關教育部後,業 經教育部許可變更一節,有教育部108年8月8日臺教社㈢字 第1080097065號函在卷可參,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附此敘明。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 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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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