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羅祈林
被上訴 人 羅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 審上訴,但未據繳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9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由上訴人本人於108年9月18日收受,然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