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257號
原 告 楊青憲
被 告 趙艷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6月15日結婚,被告婚後經 常與友人去賭博,原告多次替被告清償債務,不料被告於10 7年1月19日離家出走,原告四處尋找未獲,被告存心拋夫, 行方不明,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兩造已於108年3月22日兩 願離婚之事實,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稽, 堪以認定。本件兩造既已離婚,婚姻關係即已解消,原告訴 請法院判決離婚,即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