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陳秀月
聲 請 人 陳秀鶴
聲 請 人 陳重融
聲 請 人 陳重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
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88年 度裁全字第507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假扣押,並經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3561號假扣押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 度執全字第356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 5070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就前開假 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民事案件基本資料 查詢表及本院86年度促字第2129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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