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580號
TNDV,108,司聲,580,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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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郭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五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 ,聲請人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提供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面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73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 郭國明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1 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為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 第34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73號提存書 、取回擔保金同意書、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 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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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