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代 理 人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丁天爵
相 對 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丁天爵「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6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六樓之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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