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王吉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勇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里○○○街00號)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王勇能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程序費用被繼承人王勇能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