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潘貞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秀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弄0號)於108年9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書婷